黑龙江抚远一家粮贸公司购买了一处储粮基地,不想原主人有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裁定购买协议无效,并强行把粮贸公司也列为案外人,扣押了储粮基地全部出租收益。粮贸公司质疑法院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以执代审的做法涉嫌违法,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储备粮仓储安全。
天谷公司
投资储粮基地遇到债务纠纷
2016年9月,抚远市天谷联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谷公司)与抚远市东富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下称东富合作社)签订了《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天谷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东富合作社一处包含办公楼、钢板仓等设施在内的储粮基地,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天谷公司总经理闫德棉说:不久东富合作社因此前向刘某借款120万元到期未还被起诉,经过鸡东县、鸡西市法院两审判决败诉,东富合作社被要求立即给付刘某120万元。
2017年5月,刘某向鸡东县法院申请执行东富合作社已经出售给天谷公司的储粮基地。但此时该基地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属于天谷公司自有合法资产,而且,2016年12月,天谷公司已经将基地的仓储房租赁给华粮物流集团佳木斯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下称华粮中转库),用于储存国家储备粮。法院执行就此暂停。
2017年9月,刘某又以东富合作社未清偿到期债务、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为由,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2018年9月,经过抚远市、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东富合作社与天谷公司签定的资产转让协议。
天谷公司的钢板仓
争议未决法院强制执行
天谷公司闫德棉认为:法院虽然撤销了天谷、东富资产转让协议,但产权依然在天谷公司名下,而且天谷公司又投入了资金对储粮基地进行了扩建,天谷为华粮代储粮食,仓储费是华粮给付天谷公司的,与东富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天谷公司和东富合作社的关系变化并没有划清,但是两家的合作是不争事实。
刘某不久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富合作社财产,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将天谷公司列为案外人,扣留天谷公司向华粮中转库出租储粮基地所获得的仓储费150万元。
更令人吃惊的是,具体执行时,鸡东县法院竟直接到华粮中转库的账户上冻结了150万元资金。天谷公司认为,如此主观臆断“超前执行”实属罕见。由于仓储费被法院冻结,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佳木斯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对天谷公司代储的粮食安全表示担忧。
鸡东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如此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令人不解,强制执行储粮基地的出租收益明显有失公平。”闫德棉认为,即使资产转让协议被撤销,但天谷公司花钱购买了储粮基地,并又投资扩建,至少拥有一部分权益,比例如何分配还需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认,但法院为了省事,以执代审,直接执行双方共同收益,显然属于违法。
鸡东法院连续作出扣留天谷公司仓储租金的裁定
强扣租金影响储备粮安全
闫德棉说:法院这样做,还有一个严重的后果,因为储粮基地通风、人工、物料等日常运行费用都要从仓储费中出,这笔钱一旦被扣留,势必会直接影响国家储备粮的仓储安全。“这好比我和张三合伙开饭店,张三欠债被人起诉强制执行,法院把饭店的营业额全部扣留为张三还债,这样则变成了我也在为张三还债,哪有这样的道理?”闫德棉对鸡东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强烈质疑。
2020年,天谷公司通过上诉,请求依法判令停止执行鸡东县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没想到,2020年10月,鸡东县法院又裁定继续扣留天谷公司的仓储租金190万元。而且另一名与刘某同样的债权人金某也申请了强制执行东富合作社80余万元欠款,2021年,法院也作出了冻结天谷公司仓储费80余万元的裁定。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法院在判定天谷公司和东富合作社资产转让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为仓储基地的房产、土地属于东富合作社所有,那就应该直接对该房产、土地进行查封、评估、拍卖,虽然天谷公司是用东富合作社的房产土地进行的粮食存储并且获得仓储费,但仓储费属于天谷公司的性质是没有争议的。至于仓储费是否有东富合作社的份额,扣除各项费用还有没有剩余,如果有剩余东富合作社能分多少,就是专业的民庭法官都必须经过审理才能判断。而作为执行法官只能执行生效判决,如果肆意判断执行财产或扩大执行范围就有可能出现执行错误,在保护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却又损害了其他方的权利。本案中仓储费是天谷公司合法款项,法院查扣冻结天谷公司的仓储款显然不妥,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
律师认为,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没有把天谷公司购买东富合作社后投入的部分财产依法进行详细划分和评估,就一并作为本不属于东富合作社的固定财产执行给债权人,表面上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维护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天谷公司合法财产和权利,其任意扩大执行范围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理应纠正。(记者杨涛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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