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历时十多年无果

来源:晨报资讯  编辑:何志恒   时间:2022-01-12 11:51

 “何志恒的加油站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临近我市新钢钢铁厂,每天加油利润至少有3万多元。周某辉现在想把加油站卖给市石油公司,开价要8000多万元。而我到现在只收了37万多元。”近日,原新余市渝水区富兴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何志恒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几经诉讼,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我叫何志恒,男,汉族,1953年5月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原集体企业新余市渝水区富兴加油站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29日前因周某辉多次到何志恒加油站闹事逼迫无奈,在2009年9月15日,我与周某辉签了一份三方协议书(与村委会),就写了17份借条收条37万多元。后经富圹村委给我两人写了一份卖土地的协议书,规定在2009年10底前付清土地款。当天付款10万元,还欠10.8万元。

        
 
    到了月底,周某辉没有付清款,实际是违约了三方约定的规定,即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要解除协议书无效!我说土地不卖给你了,把钱退给你,把土地证还给我。周某辉不把土地证还给我,我就去土管局,申请补办新的士地证。拿财务章补办新的富兴加油站公章,周某辉就没有办法。

        
 
    2011年12月周某辉诉至法院,提供证据就是我们三人(村委会)在2009年9月15日那份协议书,一二审判我败诉(周某辉胜诉)。

      
 
    此后,几经诉讼,省高院就在2013年作出(2013)赣民申审第212号裁定书,认定周某辉没有履行协议书三方约定规定,应要解除合同无效,土地不能转让给个人使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新余市中院重审,市中院又是说我把整个加油站全部卖给了周某辉。我的加油站有3亩多地,建筑面积有400多平方米,到现在我只收了37万多元。一直到现在都说没有办法。2014年判决书判了,没有办法;在2018年465号判决书把证据重新提交了,法院还是不采纳。

        
 
    2019年上级巡视组对何志恒的案件重视,转至最高法处理,最高法转到省高院,至今两年多了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上述事实,全部有证据证明。恳请有关部门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江西省新余市 何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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