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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法官涉嫌用自由裁量替代专业判断:沂南“天成一案”对法治营商环境的三重拷问

2026-11-01 17:04作者:企鹅号《电阻未来

—从(2024)鲁1321民初6686号判决看司法裁判如何动摇投资信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一份判决不仅是法律权利的确认书,更是衡量地区法治化水平、决定企业家投资信心的风向标。

  近期,山东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广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鲁1321民初6686号)在网络上引发公众关注并引起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官如何使用正确自由裁量权的大讨论。

  该案一审判决在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认定上,以自由裁量权替代专业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确认修复费用高达2675万余元,一审仅支持24537.88元,支持率不足0.1%。这种裁判逻辑不仅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更向市场传递出令人不安的信号:当法官可以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酌定”之名对专业鉴定结论进行大幅裁剪时,企业家的投资预期将建立在流沙之上。

  一、鉴定报告的法律地位:专业问题应由专业机构解决

  本案中,经法院摇号确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山东瑞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鲁瑞盛鉴字[20251010号),认定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合计2675.0774万元,其中主体结构部分修复费用1005.0524万元,因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维修所必须支出的非主体结构部分费用16675712元。

  鉴定机构系双方同意、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修复费用几何,属于典型的专业技术问题。法官作为法律专家,未必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正因如此,法律才设置了司法鉴定制度——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对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为法官裁判提供事实依据。

  一审法官既然承认自己“没有房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就更应当尊重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然而,一审法官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在没有确凿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就否定了鉴定结果,将主体结构部分的修复费用全部驳回,仅保留了地基基础部分的24537.88元。这种裁判逻辑令人费解:既然承认自己不专业,为何又要以“不专业”的判断推翻“专业”的结论?

  二、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不能替代专业判断

  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司法裁判的固有属性。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则、证据规则和逻辑规则,不能超越边界。

  第一,自由裁量不能脱离证据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若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提出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本案中,广安公司并未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一审法院也未启动补充鉴定程序,法官却直接以自己的主观判断否定了鉴定结论——这属于以自由裁量替代专业判断,缺乏证据基础。

  第二,自由裁量不能违背立法原意。一审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该条款针对的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形,以“举重以明轻”为由扩大解释适用范围。然而,本案工程系经五方主体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完全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法官以“举重以明轻”变相改变法律规定、扩大司法解释适用范围,违背了“法无明确规定即禁止”的原则——该原则的宗旨恰恰在于限制公权力的随意行使。

  第三,自由裁量不能替代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在涉及专业性强、争议大的建设工程领域,法官应充分尊重专业鉴定意见。若认为鉴定意见确有瑕疵(如部分项目修复方案不够具体),正确的做法是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而非由法官自行“酌定”一个比例。法官不能用自由裁量替代专业判断,否则既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也让裁判结果失去事实基础。

  第四,责任比例划分必须有明确的过程证据支撑。如果二审拟判决发包方承担一定比例的修复费用,必须查明发包方对质量缺陷的形成是否存在具体过错(如提供错误设计、指令不当施工等),以及该过错与修复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大。目前公开信息中未见此类证据。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天成公司存在具体过错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其承担大部分修复费用,法律依据薄弱,与“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应对主体结构质量负责”的规则相冲突。

  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明确指出:“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判决承包人依法承担保修义务。”“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直接冲突,严重违背了“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要求。

  三、临沂中院二审一旦维持原判,错误判决对投资信心的破坏:从个案到区域生态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可预期性”。企业家在进行长期投资时,最依赖的是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当一份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显著偏差,其负面影响往往超越个案本身,辐射至整个区域的市场生态。

  其一,传递“质量违约成本低廉”的错误信号。若高额的质量修复费用因程序性或解释性理由被大幅核减——2675万元的鉴定结论仅支持2.4万元——将向市场传递出“即便施工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只要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就可以高枕无忧”的错误信号。这不仅打击了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信心,更可能诱发建筑市场的道德风险:施工方可能降低质量投入,因为即便出现质量问题,法院也不会支持高额修复费用。

  其二,降低违法成本,变相鼓励违规行为。在非法转包问题上,一审判决以发包人“未提异议”为由驳回全部违约金请求。若非法转包行为因发包人“未当场抓现行”或“为避免烂尾而继续施工”即可免除违约责任,实质上降低了违法成本,变相鼓励了建筑市场的违规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合同自治原则和违约责任制度受到严重侵蚀。

  其三,动摇企业对当地法治环境的信任。对于像山东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新建综合楼项目曾是沂南县重点工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人才孵化项目”,承载着地方产业升级的期望。若此类重点项目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充分救济,不仅会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更会动摇其他投资者对当地法治环境的信任。

  “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如果基层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未能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甚至出现与上级法院典型案例精神相悖的判决,那么前期积累的法治信誉可能因个别“负面案例”而受损。公众和市场主体对法治的信心,往往建立在最薄弱环节的表现上。一个不公的判决,足以抵消千百次普法宣传的努力。

  四、二审的正确裁判思路:尊重专业,回归证据

  经张元忠咨询多位法学专家得知,针对本案二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向,正确的判案思路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审查鉴定程序合法性,依法采信鉴定意见。二审应首先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资质是否具备、鉴定依据是否充分。本案鉴定机构系经双方同意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程序合法。若广安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二审应依法采信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步:纠正“擅自使用”条款的错误适用。二审应明确:本案工程系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不符合《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法官以“举重以明轻”扩大解释适用范围,违背立法原意,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步:若认为鉴定意见有瑕疵,应补充鉴定而非自由裁量。若二审认为鉴定意见确有瑕疵(如部分项目修复方案不够具体),应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而非由法官自行“酌定”一个比例。法官不能用自由裁量替代专业判断。

  第四步:查明发包方是否存在具体过错,再谈责任比例。如果二审拟判决天成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修复费用,必须查明发包方对质量缺陷的形成是否存在具体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修复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大。责任比例应当建立在明确的过程证据上,而非简单“各打五十大板”。

  第五步:依法支持非法转包违约金和逾期竣工违约金。对于非法转包违约金,二审应明确: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约责任一经实施即已成立,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是否提出异议、是否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逾期竣工违约金,二审应纠正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并补充认定遗漏的201天违约事实。

  结语:法治的信心,源于每一次公正的落槌。山东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一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将成为检验当地司法纠错能力与维护法治统一性的关键。

  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115号),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依法平等保护”。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每一份判决书都是法治精神的载体。在处理涉企案件时,应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精神,坚持实质正义,避免机械司法。特别是在涉及专业性强、争议大的建设工程领域,应充分尊重专业鉴定意见,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自由裁量不能成为规避专业判断的捷径。当鉴定报告已经给出明确结论时,法官的正确做法是尊重专业、回归证据,而非以“酌定”之名行“裁量”之实。唯有让每一个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筑牢城市的法治信心。临沂市中院若能以此案为契机,深入反思并纠正沂南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偏差,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本案,不仅能为当事企业挽回损失,更能向全社会彰显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捍卫法治尊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原来源:腾讯内容开放平台

  原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npFEYrdkF8HY7zIAsRqycX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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